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479號
PCDV,108,消債更,479,202003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張志成 
代 理 人 劉作時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59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3人,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3人×10份=5,590 元)。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三、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 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 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其最 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



人提出【最近6 個月期間】(自民國108 年5 月起至108 年 10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 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津貼?或領取贍養費 、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2,384 元」。請說明每 月開銷高額水電瓦斯費之原因?及有何必要性?並提出相關 單據證明。
九、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張詹○色、女兒張○蘭,每月支出「扶 養費1 萬8,083 元」。請聲請人陳報列表說明,母親張詹○ 色、女兒張○蘭,每月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 、醫療費、學雜費、交通費等)(請分開兩人,逐項列表說 明,勿籠統概括)?有何支出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 件單據佐證,併陳報受扶養人張詹○色、張○蘭有無另外領 取給付、年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 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
十、請提出受扶養人張詹○色、張○蘭之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受扶養人張 詹○色、張○蘭,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有,請 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張詹○色、張○蘭之關係。並說明 扶養費用,分擔方式及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及提出相 關文件證明。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 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