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4號
PCDV,108,家繼訴,4,202003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黃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   告 林得連 

      賈春燕 

      葉蔡罔市

      葉美麗 

      葉美齡 

      葉榮宗 

      葉素華 

      葉素蘭 

      葉素真 

      桑彥中 

      桑彥羣 

兼 上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隆永 

      蔡福來 

      蔡秀珠 

      蔡氏富 


      彭蔡月娥

      陳泯宇 

      陳清蓉 

      陳清鎧 

      陳清標 

      陳清寬 

      陳 梅 

      陳淽䈶 

      陳佩玲 

      黃冠儒 

      黃良興 

      黃良信 

      黃淑琳 

      黃敏玲 

兼 上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良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黃良鎰黃良興黃良信黃淑琳黃敏玲黃冠儒為被告黃林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被告陳佩玲黃冠儒為被告黃良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良生於民國107年9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 偶陳佩玲及子女黃冠儒,而被告黃林金於107年12月26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黃良鎰黃良興黃冠儒黃良信黃淑琳黃敏玲等人,此有相關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 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陳佩玲黃冠儒聲明承受被告 黃良生之訴訟,及應由黃良鎰黃良興黃良信黃淑琳黃敏玲黃冠儒聲明承受被告黃林金之訴訟,惟上揭繼承人 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黃良鎰黃良興黃冠儒黃良信黃淑琳黃敏玲陳佩玲承受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