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余春富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
相 對 人 何王碧琴
陳爾芬
陳爾惠
劉成伯
李申之
李名豹
陳子寬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萬來
相 對 人 周令儀
周令仁
周令侃
陳爾文
周令倩
葉民圳
陳昱州
黃宏宇
陳曼玲
宮富忠(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宮榮敏(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魏曄明(即宮治忠之繼承人,兼魏祺章之繼承人)
魏祺淵(即宮治忠之繼承人,兼魏祺章之繼承人)
魏曄玉(即宮治忠之繼承人,兼魏祺章之繼承人)
魏祺明(即宮治忠之繼承人,兼魏祺章之繼承人)
周成春(即魏祺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按附表所示內容,賠償聲請人如附表B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 訴字第2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 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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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59,312 元│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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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450元│同上。 │
├─────────┼───────┼───────┤
│戶政規費 │ 165 元│同上。 │
├─────────┼───────┼───────┤
│合 計│ 171,92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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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 │A 欄│B 欄│ │
│ │ ├───────┼────────┤ │
│編號│相 對 人│訴訟費用負擔比│應賠償聲請人之金│備 註│
│ │ │例即應有部分比│額(新臺幣) │ │
│ │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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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何王碧琴 │1000/9923 │ 17,3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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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陳爾芬 │300/9923 │ 5,19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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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陳爾惠 │300/9923 │ 5,19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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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劉成伯 │250/9923 │ 4,33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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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宮富忠、宮榮敏│公同共有 │ 1,542 元│⒈被繼承人魏祺章於民│
│ │、魏曄明(兼魏│89/9923 │ │ 國108 年8 月20日死│
│ │祺章之繼承人)│ │ │ 亡,其繼承人為魏曄│
│ │、魏祺淵(兼魏│ │ │ 明、魏祺淵、魏曄玉│
│ │祺章之繼承人)│ │ │ 、魏祺明、周成春。│
│ │、魏曄玉(兼魏│ │ │⒉於繼承被繼承人宮治│
│ │祺章之繼承人)│ │ │ 忠、魏祺章之遺產範│
│ │、魏祺明(兼魏│ │ │ 圍負連帶給付責任。│
│ │祺章之繼承人)│ │ │ │
│ │、周成春(即魏│ │ │ │
│ │祺章之繼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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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李申之 │150/9923 │ 2,59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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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李名豹 │300/9923 │ 5,19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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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陳子寬 │300/9923 │ 5,19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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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林口育樂事業股│2381/9923 │ 41,25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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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周令儀 │744/9923 │ 12,8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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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周令仁 │744/9923 │ 12,8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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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周令侃 │855/9923 │ 14,814元│ │
├──┼───────┼───────┼────────┼──────────┤
│ 13 │陳爾文 │300/9923 │ 5,198 元│ │
├──┼───────┼───────┼────────┼──────────┤
│ 14 │周令倩 │444/9923 │ 7,69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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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葉民圳 │300/9923 │ 5,19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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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余春富 │800/9923 │ 13,8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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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昱州 │250/9923 │ 4,332 元│ │
├──┼───────┼───────┼────────┼──────────┤
│ 18 │黃宏宇 │250/9923 │ 4,33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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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陳曼玲 │166/9923 │ 2,87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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