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71號
CYDV,105,訴,371,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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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佳億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宇
被   告 林沂津
      潘春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李祐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1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本件原告為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佳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然原告於106 年6 月7 日陳報狀當事人欄載原告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然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係不同公司,有不同法人格,並非公司更名,則本件原告之真意為何?何人為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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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