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佳億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經宇被 告 林沂津 潘春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李祐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1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本件原告為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原名:佳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然原告於106 年6 月7 日陳報狀當事人欄載原告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然星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福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係不同公司,有不同法人格,並非公司更名,則本件原告之真意為何?何人為原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