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403號
PCDV,108,司執消債更,403,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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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3號
聲請人即債 黃昱傑即黃敬鈞
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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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3 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 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2月15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請其等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 更生方案,經函復結果所示,本件5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 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經合法通知後,迄今未 向本院具狀表示是否同意,依法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而上 開視為同意之5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額之100%,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 表、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暨收狀戳日期、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等在卷足憑。又本件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33,106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033,106元 3.總清償比例:100%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14,348元,第72期清償14,398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6.因本次債權受償比例為100%,是各債權人第72期之當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總額扣除第1期至第71期受償之總額計算得出。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分配金額:9,707元   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9,742元 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分配金額:458元   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426元 03、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分配金額:3,897元   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948元 0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分配金額:76元   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68元 0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分配金額:210元   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14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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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