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61號
PCDV,108,勞訴,161,202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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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義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賢 
訴訟代理人 謝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錢進福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61號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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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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