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賴泓彰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被 告 歐陽珮華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3 月5 日宣判,茲因兩造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以利商談和解,是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