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27號
PCDV,105,訴,2927,202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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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7號
上 訴 人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被 上訴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544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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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