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7號
上 訴 人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被 上訴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544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