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28號
PCDM,109,訴,128,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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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明輝鄧文治前有素怨,於民國108 年8月12日12時9分至11分許,在公眾得自由進出之新北市○ ○區○○路0巷00弄0號前,陳明輝竟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 故意,向鄧文治噴灑辣椒噴霧器,並向鄧文治辱罵:「幹! 三小!」、「垃圾!噴他剛剛好!」等語,致鄧文治受有雙 眼化學性角膜損傷、雙眼化學性灼傷併結膜糜爛之傷害,並 造成其名譽受損(被告陳明輝犯傷害罪部分,由本院另為簡 式判決)。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告訴人鄧文治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 錄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8頁),揆諸首開說明,爰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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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