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47號
PCDM,109,聲,947,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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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國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663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江國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國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江國宗因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 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載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均應分別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 度原上訴字第55號」、「106/12/6」;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係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又 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刑,前經法院判決定其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所示之 有期徒刑,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 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可按 ,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 罪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重複 性程度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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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