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92號
PCDM,109,聲,892,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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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張慶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 5 年3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6 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移送執 行後,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6 日法 授矯字第109015506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 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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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