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89號
PCDM,109,聲,889,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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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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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