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86號
PCDM,109,聲,886,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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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平亞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平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平亞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 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2月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731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 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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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