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晴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晴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晴歆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1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 7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106年8月11日入 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202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 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