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吳哲譯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9年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哲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吳哲譯因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1 月4 日刑字 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8 年12月5 日108 年度執字第17214 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 帶同受刑人於108 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之通知書、 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 果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為證,堪認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本人 及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 行,經拘提亦無所獲,另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亦 經本院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為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 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沒 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