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叔僧
被 告 許德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叔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叔僧因被告許德安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後,已由本院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額1 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由本院將被告釋放,嗣經 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及拘提被告,並通知具 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 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07 年刑保 字第193 號)、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08 年11月20日新北檢兆鞠108 執12257 字第1080 110395號函、送達證書、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 告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 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