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緣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緣文犯加重誹謗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補充為「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107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4行「接續於 附表所示時間」,更正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第6行 「以文字或言語公開發表」,補充為「於附表編號1至3以文 字、於附表編號4以言語公開發表」;附表編號3內容第6、7 行「兩家全不得好死」,更正為「兩家會不得好死」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 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 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 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 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 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 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 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 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 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 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 屬適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參照)。本 案就被告附表編號1、2之行為後,刑法第310條雖於108年12
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規定係依刑 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 原本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銀元500元、第2項之銀元1,000元 (經折算為新臺幣1萬5千元、3萬元)修正為新臺幣1萬5千 元、3萬元,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 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至被告就附表編號3、4之行 為,其犯罪時間均係於上開條文修正公布後,當應適用裁判 時法,附帶說明。
三、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就附表編號4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另按:原聲請認被告以如 附表所示多次發表文字或言語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 ,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 接續之一行為,雖其以如附表所示3次發表文字、1次發表言 語之行為,固係於相近之地點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惟其 行為時間,均可資區別,且間隔非近,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 之,本院認應論以數罪方為妥適,聲請就此,容有誤會,應 予更正)。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暨本院如上補述之論罪科刑 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3罪,均為累犯( 本院另按:本件僅加重誹謗罪之部分構成累犯,因公然侮辱 罪之法定本刑為罰金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與累犯要件未合,不應論以累犯,附帶 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 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 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 罪類型均不相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 ,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僅因懷疑告訴人有外遇,進而,對告訴人有所不滿 ,竟不循理性評斷、和平說理以對,先後為本案犯行,侵害 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被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 節、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雙方迄未達 成和(調)解,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
就拘役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9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203號
被 告 蔡緣文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4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緣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審訴字第1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 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因認配偶蔡丁美麗 有外遇,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接
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 ,以文字或言語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或言語內容,而 指摘足以損害蔡丁美麗名譽之事,足以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 價。
二、案經蔡丁美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緣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與證 人即告訴人蔡丁美麗、證人蔡佳勳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 相符,另有留言之紙條、留言之牆面照片、紙箱留言照片及 手機翻拍照片、本署檢察官當庭勘驗錄音錄影紀錄等證據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加 重誹謗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論以加重誹謗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發表文字或言語 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 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又被告曾受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要旨,審酌是否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孟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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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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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8月11日│新北市新莊區天│各位男生好,我是丁○麗XX.XX.│
│ │某時許 │祥街54巷3弄16 │30日出生是人妻、上班族,家住│
│ │ │號4樓大門外 │:新莊區天祥街○巷3弄○號○ │
│ │ │ │樓,現在龜山區華亞二路○號上│
│ │ │ │班○○科技公司電話(03) │
│ │ │ │261-5XXX,本人長得漂亮又可愛│
│ │ │ │很好幹,我的專長就是給人幹,│
│ │ │ │不用錢,現在我每天上班,中午│
│ │ │ │休息一小時,我每天都會找我上│
│ │ │ │級長官,給他幹,我的電話0989│
│ │ │ │XXX209來者不拒。(詳細內容詳│
│ │ │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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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8月15日│新北市新莊區天│破麻愛人幹。 │
│ │7時30分前某 │祥街54巷3弄16 │ │
│ │時許 │號4樓外牆壁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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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年1月28日│新北市新莊區天│下賤比妓女不如的女人,我對妳│
│ │19時前某時許│祥街54巷3弄16 │不好,妳才一次又一次,只要有│
│ │ │號1樓公寓外 │人要幹妳就好…妳臭雞巴、破麻│
│ │ │ │,妳做錯,妳會不得好死,拿我│
│ │ │ │的錢挑客兄…臭雞巴,我是幹死│
│ │ │ │妳全家人…妳和狗,兩家全不得│
│ │ │ │好死,有人要幹妳,你就這樣對│
│ │ │ │我?狗男女全家死光光!破麻,│
│ │ │ │喜歡給人幹,不會去做妓女,幹│
│ │ │ │嘛當人家的老婆,臭雞巴,不會│
│ │ │ │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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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年2月24日│新北市新莊區天│由下往上不斷辱罵「破麻」。 │
│ │12時30分許 │祥街54巷3弄16 │ │
│ │ │號1樓公寓外道 │ │
│ │ │路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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