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168號
PCDM,109,簡,1168,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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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文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3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文政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有關「ANIA WULANDARI JUNAEDI」 之記載均更正為「ANIA WULANDARI BT JUNAEDI」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違反情形,均係以聘僱或留用 時外國人之身分情形為斷,如外勞於原雇主合法聘僱期間內 另受僱於被告,則被告係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人之罪 ;又若外勞於原雇主合法聘僱期間屆滿後,已成許可失效之 外國人,被告繼續僱用,則另犯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罪; 至於被告未經許可聘僱原雇主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係犯就 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人之罪, 延續至其合法聘僱期間屆滿,許可失效之後,被告仍繼續僱 用該外勞,則係另犯同條第1款之僱用許可失效外國人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民國85年4月份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 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之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為違反同 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容有誤會 ,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受裁處罰鍰確定,應 熟知我國對外籍勞工之相關規定,竟猶漠視法令,違法聘用 非法逃逸勞工於公司工作,所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 之管理,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並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聘用之外勞人數、聘僱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行為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罰則)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594號
被 告 高文政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文政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金帝冷凍空調有限 公司(下稱金帝公司)之負責人。又其前已於107年3月30日 ,因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勞外 字第1071320296號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元確 定。詎猶未生警惕,明知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聘 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猶於受裁罰後5年內之108年11月12 日起,以每日新台幣1千元之代價,僱用許可失效之逃逸印 尼籍勞工ANIA WULANDARI JUNAEDI(護照號碼MM000000號) 從事清洗機器工作。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 專勤隊於108年11月15日在上址查獲,始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被告高文政之自白、證人ANIA WULANDARI JUNAEDI之 證述、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就業 服務法罰鍰裁處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雇主 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及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63條第1 項後段處罰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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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