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246號
PCDM,109,審易,246,202003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俊宇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0
47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俊宇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周俊宇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政豪」之成年男 子,於民國107 年6 月18日7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00 號「夢想電子競技館網咖」交付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悠遊聯名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 1 張,並非「陳政豪」所有,而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莊明杰 於107 年6 月17日20時25分許至同年月18日7 時之間某時, 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公所店遺失 ),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收受之。
周俊宇取得系爭信用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單 一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利用 系爭信用卡在特約機構或商店小額消費時,在餘額限度內不 需核對持卡人身分,在餘額不足時自動以信用卡消費方式每 次加值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倍數之授權金額至信用卡電 子錢包內,毋庸支付現金或簽名之特性,分別於附表編號1 、3 、4 、5 、6 、7 、9 、10、11、13、14、15、16、20 、22、24、26、27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持上揭信用卡,經由 自動收費設備小額感應刷卡消費,致該收費設備連線至發卡 銀行後,誤認周俊宇係有正當使用權之持卡人刷卡消費(上 開消費金額共計4883元),又自動加值如附表編號2 、8 、 12、19、21、23、25所示每次各500 元或1000元至系爭信用



卡電子錢包內(上開儲值金額共計4500元),以此不正方式 獲得於相關消費時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㈢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單一詐欺取財犯意,於如附 表編號17、18所示時間及地點,持系爭信用卡刷卡消費,使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其係真正之信用卡持有人 ,乃同意接受刷卡,而以此方式盜刷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 之金額(上開消費金額共計10648 元)。
二、證據:
㈠被告周俊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莊明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1張、電子發票2 紙、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信用卡消費明細、全家便利商店簽單回覆明細表2 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16日以悠遊字第1080500758 號函附國泰世華聯名卡消費明細1 份、監視錄影畫面光碟片 1 片。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被告持系爭信用卡消費時,因該信用卡兼具悠遊卡功能, 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 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 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卡片進行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 此時被告並無任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 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扣款或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於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且得以自動加值之不法利益。 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 受贓物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㈡如附 表編號1 至16、19至27所為、就犯罪事實㈢如附表編號17、 18所為,分別係各別在密接之時、地,遂行同一計畫之犯行 ,侵害相同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評價 為包括之一行為,均以接續犯一罪論。起訴意旨雖漏未就犯 罪事實㈢部分記載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名,惟檢察官 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前揭所認定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且經本院於訊問時告知此部分加重條文,爰依法變更起訴法 條予以審理。被告所犯上開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收受來路不明之系爭信用卡, 再持該信用卡消費獲取利益,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 觀念,並有害信用卡之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終



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 況、犯罪所獲之利益及所生損害、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犯 罪事實㈡部分,被告消費系爭信用卡消費如附表編號1 、3 、4 、5 、6 、7 、9 、10、11、13、14、15、16、20、22 、24、26、27所示,金額共計4883元;犯罪事實㈢部分,被 告消費系爭信用卡消費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金額共計10 648 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收受之系爭信用卡1 張,無證據證明現尚 存在,而考量信用卡屬表彰個人信用之物,具有專屬性,經 使用人報案後衡情應已掛失停用並補發新件,該等物品即失 去功能,本身客觀財產價值低微,如宣告沒收則欠缺刑法上 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承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新臺幣) │
├──┼───────┼──────────────┼──────────────┤
│ 1 │107 年6 月19日│全家便利商店土城香榭店(新北│消費140 元 │
│ │13時41分8 秒 │市○○區○○路0 段00號) │ │
├──┼───────┼──────────────┼──────────────┤
│ 2 │107 年6 月19日│同上 │自動加值500 元 │
│ │13時41分32秒 │ │ │
├──┼───────┼──────────────┼──────────────┤
│ 3 │107 年6 月19日│同上 │消費265 元 │
│ │13時41分35秒 │ │ │
├──┼───────┼──────────────┼──────────────┤
│ 4 │107 年6 月19日│同上 │消費25元 │
│ │13時46分24秒 │ │ │
├──┼───────┼──────────────┼──────────────┤
│ 5 │107 年6 月20日│統一便利商店正泰店(新北市○○○○00○ ○○ ○0 ○0 ○ ○○區○○路0 段000000○00號1 │ │
│ │ │樓) │ │
├──┼───────┼──────────────┼──────────────┤
│ 6 │107 年6 月20日│同上 │消費280 元 │
│ │0 時1分22秒 │ │ │
├──┼───────┼──────────────┼──────────────┤
│ 7 │107 年6 月20日│全家便利商店板橋三民店(新北│消費56元 │
│ │0 時15分57秒 │市○○區○○路0 段000 ○0 號│ │
│ │ │) │ │
├──┼───────┼──────────────┼──────────────┤
│ 8 │107 年6 月20日│同上 │自動加值500 元 │




│ │23時44分2 秒 │ │ │
├──┼───────┼──────────────┼──────────────┤
│ 9 │107 年6 月20日│同上 │消費125 元 │
│ │23時44分5秒 │ │ │
├──┼───────┼──────────────┼──────────────┤
│ 10 │107 年6 月20日│統一便利商店正泰店(新北市○○○○000 ○ ○○ ○00○00○00○ ○○區○○路0 段000000○00號1 │ │
│ │ │樓) │ │
├──┼───────┼──────────────┼──────────────┤
│ 11 │107 年6 月22日│全家便利商店土城寬樺店(新北│消費35元 │
│ │0 時55分53秒 │市○○區○○路000 號) │ │
├──┼───────┼──────────────┼──────────────┤
│ 12 │107 年6 月22日│統一便利商店青雲店(新北市○○○○○○000 ○ ○○ ○0 ○0○00○ ○○區○○路000 ○000 號) │ │
├──┼───────┼──────────────┼──────────────┤
│ 13 │107 年6 月22日│同上 │消費121 元 │
│ │1 時4 分34秒 │ │ │
├──┼───────┼──────────────┼──────────────┤
│ 14 │107 年6 月22日│同上 │消費285 元 │
│ │1 時7 分56秒 │ │ │
├──┼───────┼──────────────┼──────────────┤
│ 15 │107 年6 月22日│全家便利商店土城香榭店(新北│消費39元 │
│ │5 時12分54秒 │市○○區○○路0 段00號) │ │
├──┼───────┼──────────────┼──────────────┤
│ 16 │107 年6 月22日│全家便利商店土城寬樺店(新北│消費63元 │
│ │11時38分24秒 │市○○區○○路000 號) │ │
├──┼───────┼──────────────┼──────────────┤
│ 17 │107 年6 月22日│全家便利商店新莊公所店(新北│消費8,780 元 │
│ │15時17分許 │市○○區○○路000 號) │ │
├──┼───────┼──────────────┼──────────────┤
│ 18 │107 年6 月22日│同上 │消費1,868 元 │
│ │17時9 分許 │ │ │
├──┼───────┼──────────────┼──────────────┤
│ 19 │107 年6 月24日│同上 │自動加值500 元 │
│ │18時59分38秒 │ │ │
├──┼───────┼──────────────┼──────────────┤
│ 20 │107 年6 月24日│同上 │消費140 元 │
│ │18時59分41秒 │ │ │
├──┼───────┼──────────────┼──────────────┤
│ 21 │107 年6 月24日│同上 │自動加值1,000 元 │




│ │19時0 分16秒 │ │ │
├──┼───────┼──────────────┼──────────────┤
│ 22 │107 年6 月24日│同上 │消費1,000 元 │
│ │19時0 分19秒 │ │ │
├──┼───────┼──────────────┼──────────────┤
│ 23 │107 年6 月24日│同上 │自動加值1,000 元 │
│ │19時0 分44秒 │ │ │
├──┼───────┼──────────────┼──────────────┤
│ 24 │107 年6 月24日│同上 │消費980 元 │
│ │19時1 分29秒 │ │ │
├──┼───────┼──────────────┼──────────────┤
│ 25 │107 年6 月24日│同上 │自動加值500 元 │
│ │19時1 分49秒 │ │ │
├──┼───────┼──────────────┼──────────────┤
│ 26 │107 年6 月24日│同上 │消費700 元 │
│ │19時1 分52秒 │ │ │
├──┼───────┼──────────────┼──────────────┤
│ 27 │107 年6 月24日│同上 │消費229 元 │
│ │19時2 分42秒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