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駿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6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邱駿祥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夜間,欲前 往「叢林樂園有限公司」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地 下1樓(E7Play)店內消費,然因其遭該店列為黑名單,店員 楊佩瑜當場表示拒絕售票使其入場,詎被告因而心生不滿, 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108年6月13日05時許,再度前往 上址店內叫囂並以徒手、腳踢之方式,毀損店家玻璃自動門 、DM夾3個、扶手樓梯等器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告訴人葉曉中所管領之叢林樂園有限公司。因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 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 有撤回告訴狀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