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109號
PCDM,109,審交附民,109,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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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周業圖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吳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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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謝春帆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訴字第235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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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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