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9年度,110號
PCDM,109,審交易,110,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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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武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287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劉武弦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14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鶯歌區文 化路往中正一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 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遵守交通標誌、標線指示行駛,不得 逆向行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 意,即貿然跨越雙黃線逆向直行,適同向右側前方有告訴人 吳曉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由中正一路欲左轉建 國路時,亦貿然跨越雙黃線違規左轉,致兩車發生碰撞,吳 曉嵐因而受有左小腿挫傷合併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 條前段(起訴書贅引「第1 項」,應予更正)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9 年3 月 1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 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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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