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77號
PCDM,109,單聲沒,177,202003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正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戒毒偵
字第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肆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89公克),經送驗 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45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 4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而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 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於民國106年8月6日為 警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查獲,經檢察官依本 院106年度毒聲字第58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2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107年9月17日免予 繼續強制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107年 度戒毒偵字第57號案卷全卷、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而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所 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106年度安保字第4059號),經檢



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4.89 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452號鑑定 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前 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 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而檢驗時用罄之第二級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