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35號
PCDM,109,單聲沒,135,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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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秉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30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壹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秉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已於民國109 年 1 月9 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917 公克),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 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 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為附戒癮治療等條件之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已於109 年1 月9 日 期滿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 上職議字第8653號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 卷宗屬實。而被告於前揭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或透明 晶體1 包,經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



/MS )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 重0.6796公克、淨重0.1941公克、驗餘淨重0.1917公克)等 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5 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無訛,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 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承上開說明,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毒品沒收銷燬,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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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