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原交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證據欄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各1份」。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 ,甫執行完畢未逾半年即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 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 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 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公共危險 案件前科紀錄(構成累犯,不予重複作為量刑評價之事由) ,詎不知悔改,仍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 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8毫克,逾法定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 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 業為服務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937號
被 告 葉宝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原交 簡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4 日出監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月3日上午6時許 ,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快炒店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同日1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某路邊攤時 ,嗣於同日13時55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2段110 巷口,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4時8分許對葉宝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 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各1份附卷可憑, 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展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