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51號
PCDM,108,訴,851,2020031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51
號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彭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程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 敘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上開法 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