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維
選任辯護人 曾柏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732號),於108年12
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