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3237號
PCDM,108,審易,323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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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駿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2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賴駿彬因故與告訴人陳金昇等人 間存有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凌晨 1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00號之社區大門口,徒 手拉扯、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手手指擦挫傷、左肩 與胸壁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業於 108年12月16日死亡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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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