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王啟銘
訴訟代理人 王瑞陽
被 告 趙振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趙振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305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8年度 交易字第115 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