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王貝茹
被 告 洪斌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07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茲認本件被告洪斌紘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07 號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王貝茹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