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02號
PCDM,108,交附民,102,202003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陳由昌
      陳廷光
      陳中南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柯添議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4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添議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34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交 訴字第44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