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655號
PCDM,107,附民,655,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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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55號
原   告 吳梅英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邱崧豪(原名邱堉銘)



被   告 許凱翔

被   告 陳宏閺


被   告 陳霆蔚(原名陳弘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崧豪許凱翔陳宏閺陳霆蔚被訴詐欺案件 ,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 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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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