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9號
CHDV,109,除,39,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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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龔家永即吳瓊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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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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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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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185966-8 │ │1 │745 │J20002│
│ │ │ │ │ │ │6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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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