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潘彩玉 │彰化區漁會 │108年11月17日 │120,233元 │FA083503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