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債權移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7號
CHDV,109,補,237,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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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債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原告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被告間之債權事件,主張其對於被
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尚有新臺幣2,955,982元之債權,據此請求撤銷被告采鼎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楠峰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轉讓行為,並提出被
告間於民國106年6月13日簽訂之同意書,該同意書上載金額為新
臺幣7,818,4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以原告對被告采鼎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額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高於原告之債
權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5,98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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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