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3號
CHDV,109,補,213,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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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林瑞斌 
原   告 林瑞正 
原   告 林美惠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69,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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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