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林瑞斌
原 告 林瑞正
原 告 林美惠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69,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