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進塗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文成即新悅璟室內裝
修企業社、謝玉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783,83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37,35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6
,8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