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4號
CHDV,109,補,204,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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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冠博廖夏慶之繼承
人、廖冠傑即廖夏慶之繼承人廖冠豪即廖夏慶之繼承人廖貫
妤即廖夏慶之繼承人、蔡淑娟即廖夏慶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5,792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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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