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4號
CHDV,109,補,164,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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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陳老建 
原   告 陳楷楨 
原   告 陳楷豊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1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1,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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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