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黃雯歆
聲 請 人 謝侑穎
聲 請 人 魏兆伶
聲 請 人 林玉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4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