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道銘
代 理 人 謝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尚欽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尚欽社會 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經第8屆第4次董事會 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並 經呈報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備查,爰聲請裁定捐助章程准予 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並據提出修正條文對照 表、彰化縣政府109年1月16日府社發展字第1090005089號函 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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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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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宗旨。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宗旨,主要│
│ │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彰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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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創│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創│
│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
│。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
│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總人│
│ │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
│ │長或工作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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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本會董事任期三年,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
│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
│士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
│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
│期為限。 │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
│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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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
│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
│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二以上之出席│
│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
│ │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拙。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
│ │議提出,且應於會議十日前,其餘會議則須│
│ │於會議七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
│ │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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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以上確定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長、代理│
│擔任本會董事及各項職務,在職董事或職員│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
│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
│ │ 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
│ │ 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
│ │ 告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罪,經判│
│ │ 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 │ 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
│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董事,其已│
│ │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
│ │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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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
│本章程訂立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九日經報奉主│本章程訂立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九日經報奉主│
│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第│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第│
│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
│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第三修│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第三次│
│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四次修│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四次│
│正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次修│修正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次│
│正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八日。第六次修│
│ │正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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