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8號聲 請 人 林子勝 上列聲請人林子勝因與相對人盧師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子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有欲請求利息?若有,其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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