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11號
CHDV,109,司票,611,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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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BALANE MYLENE
ROJO(中譯:麥連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31,250元,
  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
  幣93,000元,目前尚欠新臺幣62,250元」不符,此究為聲請
  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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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