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BALANE MYLENE
ROJO(中譯:麥連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31,250元,
與聲請人聲請狀陳述「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載本票金額新臺
幣93,000元,目前尚欠新臺幣62,250元」不符,此究為聲請
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