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ADERO WILMA
MIGUEL(中譯:威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本票金額為93686元,請求金額為87936元,但本
票所載金額僅為31250元,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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