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94號
CHDV,109,司票,594,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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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ADERO WILMA
MIGUEL(中譯:威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本票金額為93686元,請求金額為87936元,但本
  票所載金額僅為31250元,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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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