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7號聲 請 人 陳守用 上列聲請人陳守用因與相對人韓世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守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4紙,其4紙本票總金額為新臺幣 510,000元,然聲請人請求新臺幣500,000元,請具狀釋明是 否有部分清償之情事?若有,係為哪張本票有部分清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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