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67號
CHDV,109,司票,367,202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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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陳守用 
上列聲請人陳守用因與相對人韓世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守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4紙,其4紙本票總金額為新臺幣
  510,000元,然聲請人請求新臺幣500,000元,請具狀釋明是
  否有部分清償之情事?若有,係為哪張本票有部分清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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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