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祈晟 現於彰化監獄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
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
二、.前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
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
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三、前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四、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