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9年度,13號
CHDV,109,司消債調,13,2020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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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祈晟  現於彰化監獄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
  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
二、.前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
   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
    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三、前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四、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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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