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 請 人 楊壽雄 聲 請 人 林百川 聲 請 人 李玉花 法定代理人 楊珮婕 聲 請 人 林澤培 聲 請 人 林澤尚 聲 請 人 林澤根 聲 請 人 林澤鎮 聲 請 人 林芝安 聲 請 人 林鈺容 聲 請 人 石佳琳 聲 請 人 林嘉偉 聲 請 人 林筠婷 聲 請 人 林筠惠 前列楊壽雄、林百川、李玉花、林澤培、林澤尚、林澤根、林澤鎮、林芝安、林鈺容、石佳琳、林嘉偉、林筠婷、林筠惠共同代理 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楊壽雄等十三人因與相對人林澤資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壽雄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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