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22號
CHDV,109,司司,22,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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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葉振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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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