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葉振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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