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謝施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所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已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即監察人
審查書;股東會議記錄、股東出席簽到簿,如係委託他人出
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又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
二、依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規定,所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
表、連同各項簿冊,已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之證明。(即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記錄、股東出席簽到
簿,如係委託他人出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又依公司法第
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另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
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
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
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