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90號
CHDV,109,司促,3590,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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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
債 權 人 喜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債 務 人 蔡水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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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